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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

北京建筑大学章程

序  言

 

北京建筑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是北京市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共建高校、北京市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先进高校和市属高水平特色型大学,是一所具有鲜明建筑特色、以工为主的多科性大学,是“北京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人才培养基地和科技服务基地”和“国家建筑遗产保护研究和人才培养基地”。

学校源于1907年京师初等工业学堂,始终以服务首都和国家城乡建设发展为使命,为国家和北京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领域培养了大批优秀人才,提供了智力和科技支撑。1958年升格为本科院校并更名为北京建筑工程学院,2013年更名为北京建筑大学。2012年获批服务国家特殊需求博士人才培养项目,2016年获批建设“未来城市设计高精尖创新中心”,2018年获批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构建了从本科、硕士、博士,从全日制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到继续教育、留学生教育全方位、多层次的办学格局和人才培养体系。形成了以建筑、土木、环能、测绘为代表的若干在全国具有比较优势的特色学科领域、科研方向和创新团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法定中文名称:北京建筑大学。英文译名:Beijing University of Civil Engineering and Architecture,缩写为BUCEA。学校法定注册地为: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1号。学校另设有大兴校区,地址为:北京市大兴区永源路15号。

第三条 学校是北京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主管部门是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举办者依法决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按干部管理权限遴选、考察、任命校级领导;指导学校制定改革、发展规划,规范、监督学校办学行为;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和经费投入,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保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四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学校办学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依章程自主办学,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

(二)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的发展需要,自主制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招收研究生、本科生、继续教育学生。

(四)根据社会需求及自身情况,依法自主设置、调整学科和专业。

(五)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六)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活动。

(七)按照国家规定,自主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开展来华留学教育。

(八)按照国家规定,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聘任、管理教职员工,完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

(九)按照国家规定,自主向毕业生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和学历证书。

(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十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财产和经费。

(十二)法律、法规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

(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三)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四)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五)依法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持学校稳定。

(六)依法保护学校财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进行信息公开。

(八)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监督检查、业务指导和质量评估。

第八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坚持党建引领和创新发展两大战略,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强校、创新领校、特色兴校,努力建设“国内一流、国际知名、具有鲜明建筑特色的高水平、开放式、创新型大学”。

第九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服务首都北京城市战略定位,服务国家城乡科学发展,服务人类和谐宜居福祉,致力于培养具备社会责任感、科学基础、实践能力、创新精神、人文素养和国际视野的城乡建设领域高级专业骨干和领军人才。

第十条 学校从国家特别是北京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出发,制定科学的学科专业设置和发展规划,建设具有鲜明建筑特色,工、管、理、法、艺等学科相互支撑、协调发展的多学科体系。

第十一条 学校坚持把质量作为发展的生命线,健全内部督导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完善教育质量保障与评价体系,构建富有自身特色的建筑行业人才培养模式,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二条 学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坚持产学研结合,持续促进人才培养质量提升。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体系,全面增强创新活力,提升创新绩效,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主动服务建筑行业、国家和首都高质量发展需求。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北京市教育发展规划,依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并结合学校自身实际,确定合理的办学规模,保证招生规模相对稳定。

第十四条 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以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为主。学校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学校根据社会发展需要,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培训、国际学生教育和中外合作教育,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市委和学校党委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拟定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干部实行统一管理。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努力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营造潜心育人、潜心科研、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用好用活党内和党外、国内和国外等各方面优秀人才,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党组织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六)加强党对高校教师工作的领导,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师德师风建设与监督委员会)负责统筹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完善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体制机制,以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引领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师德素养和业务能力全面提升。落实师德师风第一标准,着力建设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高素质教师队伍。

(七)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学校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学校纪委和市纪委监委、教育纪工委的监督。

(九)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与安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大力建设平安校园、和谐校园。

(十)加强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优良校风学风教风。

(十一)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工作。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十二)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三)研究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坚持加强对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的领导。主要包括:

(一)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

(二)积极推动党的主张和重大决策转化为社会共识,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在学校贯彻落实。

(三)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提高政治站位,彰显政治属性,强化政治引领,增强政治能力,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涵养良好的政治生态。

(四)强化理论武装,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宗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加强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着力提高党内活动和党的组织生活质量,做好人才工作。

(六)加强和改进作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整治“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

(七)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履行监督责任,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八)带头遵守党内法规制度,严格落实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建立健全学校党建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制度执行力。

(九)领导各二级单位党组织的工作,支持配合市委教育工委对学校党的工作的统一领导,自觉接受指导督促。

(十)勇于和善于结合学校实际,切实解决影响全面从严治党的突出问题。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学校党的委员会经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党的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党委常委会在全委会闭会期间主持党委经常工作。

学校党委全委会、常委会的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监察专员办公室与纪委合署办公,依法履行监察职责,对监察对象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据有关规定对非市委管理的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纪违法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监委报告。

第二十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规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指导人才培养工作,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二)组织开展科研创新工作,研究创新成果支撑国家和首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举措路径。

(三)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法聘任和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五)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六)做好学校安全稳定相关工作和后勤保障工作。

(七)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

(八)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代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代会、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工代会”)和团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团代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九)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处理行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紧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

校长办公会的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一般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依照其章程,独立行使学术权力,保障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受理学术争议、学术不端等有关学术事项。

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一般由学校相关领导和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组成。

学位评定委员会作为学校学位事务决策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独立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撤销;制定学位授予标准与细则;审议研究生培养方案;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处理学位争议及其他学位相关事宜。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需要成立相关工作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依据学校授权或各自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其日常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依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六)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学校民主党派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保障民主党派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党委书记向党代会和全委会报告党委工作;校长向教代会报告行政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实际发展需要,科学设计自身的管理框架。实行校、院两级为主的管理体制,并可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视情形调整管理模式与架构。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组织机构,决定其职权职责配置。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包括党政职能机构、教学科研机构、直属机构和公共服务机构,各自根据学校的授权依法依规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二十九条 学院是学校组织实施教学、科研活动和社会服务的基层单位。学院接受学校的统一领导,享有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办学权、人事权和资源配置权,就学院的各方面工作对学校负责。

第三十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决策机构,审议和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安全稳定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成员由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院长、副书记、副院长等组成,根据议题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按照学校规定的议事范围、议事程序讨论决定相关事项。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学院(系、教研室)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三十一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学院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学院行政班子和院长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二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院长定期向本学院全体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校工会是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学校建立校院两级工会组织。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共青团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坚持为党育人、自觉担当尽责、心系广大青年、勇于自我革命。

第三十五条 学院加强二级教代会和工会建设,加强学术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建设,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管理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学校对教职员工分别实行相应聘任制度:

(一)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和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管理岗位聘任制度。

(三)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工勤岗位聘任制度。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四)了解学校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依照相关法规,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获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聘用合同约定的权利。

(八)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守法爱国,规范言行;珍惜和维护学校荣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三)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四)制止、批评和抵制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聘用合同约定的义务。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低聘、高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对业绩突出的教职员工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用合同的教职员工,依照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处分或者按照聘用合同约定处理。

第四十条 教师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教师应当严格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第四十一条 学校坚持办学以教师为本,强化师资队伍建设。依法建立权利保障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尊重教师的创造性活动,保护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建立健全各类进修、培训制度,为教职员工提供事业发展的平台。


第五章  学  生


第四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依规录取,取得入学资格,接受学校教育的受教育者。分为学历教育学生和非学历教育学生。

第四十三条 普通高等教育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和助学贷款等各类奖励和资助。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四十四条 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遵守社会公德、公序良俗;珍惜和维护学校荣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仪器设备及生活设施。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按期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金、助学贷款后所应承担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十五条 成人高等教育、在职学习、在校接受培训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其权利和义务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学校支持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等自治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学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学生社团,并在法律、法规、学校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四十八条 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形式的奖励和资助项目。学校为学生提供学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等服务。

第四十九条 学校健全就业创业促进机制,积极拓展就业市场,加强校企协同,推动就业创业工作提质增效,促进毕业生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强化就业指导服务,开展重点群体就业帮扶,营造支持毕业生就业的良好氛围。

第五十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体育运动、文艺活动、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或者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六章  经费、资产和后勤服务


第五十一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吸引社会捐赠,筹措教育事业发展资金;鼓励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五十二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资产管理制度,确保资产安全;合理配置资产,充分发挥资产效益;自觉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审计。

第五十三条 学校经举办者同意,根据学校建设发展实际需要,依法单独举办或者与社会共同举办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学校对校办企业依法履行股东义务,行使股东权利,依法参与企业经营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五十五条 学校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设立审计机构,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学校审计机构对本校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服务保障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章  社会服务和外部关系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五十九条 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推动协同创新,并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基金会。学校教育基金会是争取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增加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促进学校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

教育基金会根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法注册成立校友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发展,凝聚校友力量,拓展办学资源。

校友会根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二条 学校的办学理念、校训、校风、大学精神、校徽、校歌。

办学理念:立德树人、开放创新。

校训:实事求是、精益求精。

校风:团结、勤奋、求实、创新。

大学精神:爱国奉献、坚毅笃行、诚信朴实、敢为人先。

校徽:为双圆套圆形徽标,以建大紫(C:69 M:88 Y:20 K:0)为标准色;外环上方是欧阳中石先生书写的中文校名,外环下方是大写的英文校名,采用Times New Roman字体;内环为抽取的中国传统建筑细部纹样,中间为建于20世纪50年代、被列为北京优秀近现代建筑的学校西城校区实验5号楼的图案标志,辅以1907年标记,代表学校建校时间,展现出学校的悠久历史、建筑文化和办学特色。

校歌:为《北京建筑大学校歌》(1933年10月)由孙松龄作词,邵晓琴谱曲。

第六十三条 学校校庆纪念日暨校友返校日为每年10月的第三个星期六。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征求意见后,经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由学校党委全委会讨论审定后,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核准和教育部备案。本章程的补充、修改采用同样的程序。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学校所属各部门各单位根据本章程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校内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六十六条 学校切实注重用章程引领事业发展,保障师生权益。党委全委会定期听取章程执行情况报告,进一步加强依法治校。章程实施监督机构设在党政办公室。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经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核准后由学校发布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